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09]4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水平,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进程,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果,提升科技对现代农业的贡献率,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按照《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的要求,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9年12月31日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兴农项目的绩效管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进程,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果,提升科技对现代农业的贡献率,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根据《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方法、标准,对结题验收一定时间后科技兴农项目的预期目标、科技水平、市场效果、应用前景等绩效进行全面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绩效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做出科学的判断。
第四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百分制考评方法评定项目绩效的等级,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有关单位和项目组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提供相关单位作为成果奖励、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参考。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五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的对象是指市农委、市财政局共同设立的科技兴农项目,包括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科技兴农推广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兴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