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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厅关于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黔林资通〔2009〕231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林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办资字〔2009〕146号),现将我省编制2011~2015年(以下简称“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10年执行期将满。根据国家林业局部署,2010年3月底以前要完成“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基础上,抓紧部署,统筹安排,认真开展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

  二、 “十二五”编限工作既关系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和深化,也关系到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机制的建立和现代林业建设目标的实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成立“十二五”森林采伐编限领导小组,加强对编限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审核,保障编限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三、 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量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主要依据。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抓好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审批和备案。10月底以前,必须克服一切困难,准时完成县集体总体森林经营方案、国有林场一类森林经营方案,以及联户林场、乡村林场、造林大户或其他非公有制经营单位、个人二类或三类简明或简易经营方案的编制。12月底以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审批、备案,确保“十二五”编限工作进度不受影响。

  对不能按期完成森林经营方案并批准备案的编限单位,“十二五”期间采伐限额的合理年采伐量按照“模拟计算法”测算。2009年12月20日前,必须将有关资源数据统计表(详见《贵州省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技术方案》)上报市(州、地)林业(绿化)局审定,市(州、地)林业(绿化)局汇总于12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组织测算。

  四、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十二五”编限工作,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贵州省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上报编限成果,以便统一汇总、审核、平衡,确保编限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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