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3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五点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精神,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强化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要加快构建区、镇(街)、村(居)三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防控网络,落实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落实。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秩序整治、隐患整改及宣传教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各区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强化监管,规范运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9〕29号)精神,切实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强化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规范客运、货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加强各类运输车辆的例行维修和检测检验。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严格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三、周密监控,严厉查处。各区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农机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拖拉机、电动自行车、货车超限超载、机动车无牌无证驾驶、私家车非法载客等车辆整治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认真分析事故的形态和特点,及时调整勤务,对重要路段、路口实施重点监控,进一步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部门要从重处罚运输企业从事的超出许可运营线路范围、非法跨区域运营及客车站外揽客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组织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加大查处力度,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运输企业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