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文化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文化娱乐行业、场所的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强收“保护费”、垄断交易等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 武警部队的工作职责:
  负责支持配合各地打黑除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动警力,执行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缉捕、押解和看守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访、安监、国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打黑除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各级党委、政府在打黑除恶工作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失职渎职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应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各级综治委(办)根据群众对各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评价得分情况和公安机关掌握的群众举报情况,对重点地区实行挂牌整治。省综治委对黑恶势力猖獗、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按照《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实行“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打黑除恶工作重点整治的地区,当地党委、政府须向上级党委、政府说明情况;连续三年被确定为打黑除恶工作重点整治的地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对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责任人,经省打黑办报请省委政法委研究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组织程序进行调整;由市州党委、政府处理的,市州党委、政府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委政法委。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辖区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应掌握而未掌握,或者掌握后不及时查处,也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和相应线索不查或者久查不结,又不及时报告、反馈情况的;
  (三)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故意降低案情严重程度,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