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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和改善民生、保护公众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担负起地方政府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辖区药品安全形势分析,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将药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工作检查考核,组织协调药品安全的重大问题,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监管部门无障碍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强化监管,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医药产业政策,扶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医药经济发展。

  (二)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将严重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放在突出的位置,强化药品稽查工作,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有针对性地开展药品专项检查,着力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管、卫生行政、公安、工商、邮政、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重点打击地下生产假药窝点和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三)加大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的力度。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电台热线、聚众讲座、非法出版物、小区内分发非法小报、免费体验等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和虚假宣传,严格落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要积极开展药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建立企业不良信息档案。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药品广告的日常检查,严格组织实施暂停违法广告药品销售的行政控制措施;要加强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网站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对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药品广告要及时移送工商等相关部门查处。

  (四)开展涉药相关产品的专项检查。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无相关许可证明或批准文号,与药品同名(相仿)或与药品包装相似、包装上标示有药品成份、明示或暗示药品功能疗效的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产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依法按假药进行查处。对已取得许可证明或批准文号的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产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药产品审批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凡在以上产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或非法宣传药品疗效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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