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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

  6.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并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综合整治新增的耕地和整理出的建设用地,仍属于原农民集体所有,应及时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权利证书。新增耕地应发包给集体成员承包经营,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发展工业、商业、旅游、休闲等多种经营。项目区内需拆除农民住宅和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合理补偿,并统一安排宅基地。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居民点建设可打破村组界限,其用地可由村组之间通过土地互换、有偿调剂等方式协商解决。因综合整治涉及行政区划变更和土地权属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7.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引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和“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要求,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发展规模经营,推进土地流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流转。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供组织保障。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和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国土资源、农办、财政、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电力、卫生、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项目实施统一步调,整体推进。乡镇要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省委、省人民政府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制订专项考核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地方特别是市、县两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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