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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

  2.加大土地综合整治投入力度。各地要根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统筹下,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聚合土地整理开发、农村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农村危房改造、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电力、通讯、烟草等相关涉农资金集中使用,充分发挥各项资金使用的叠加效益。各项资金以定额直投、以补(奖)代投等方式投入,具体规模以项目设计为依据,按照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配套、村庄整治、农村危房改造等实际工程量确定。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各级要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入。金融机构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产业发展、农民建房和农村公益事业提供信贷支持。
  3.积极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各地要将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优先安排综合整治项目增减挂钩指标。对项目区原有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后形成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应优先保证农民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足空间,富余部分可以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偿调剂到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使用,也可以跨行政区有偿转让。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地块所产生的土地收入应优先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拆迁、整理与建设,返还额度不得低于同等数量新增建设用地所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农土资金、防洪保安资金等税费的总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台账,详细记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所涉及地块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更新。
  4.建立新增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制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应切实加强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综合整治新增耕地扣除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后,按规定程序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验收确认,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当地占补平衡有余的,其指标可在省域内有偿转让,所得收入用于项目区整治和建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补充耕地台账,将新增耕地落实到地块和图斑,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5.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支持鼓励土地权属所有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以及各类社会投资主体,自筹资金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各地每年要有计划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中选择一部分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社会投资者。也可由社会投资者根据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自行选择综合整治区域,按程序申报立项。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整治区域和规模、内容和期限、新增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置换指标、考核验收、指标回购和资金补助标准等内容。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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