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管理,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实施指导监督,根据需要派专人进驻项目现场实施监督或建立巡查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六、完善投融资建设政策措施
(十七)鼓励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抓住当前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通过参与农村住房集中改建,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提升企业形象,实现企业转型升级。要实施“引进来”战略,吸引国内有实力的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到我市来投资农村住房建设。
(十八)支持并帮助企业参与农村住房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为企业参与农村住房建设创造条件。
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应落实好建设资金,安排好资金计划,确保回购资金的及时到位和支付,要完善资金担保方案,降低投融资单位的投资风险。
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开发和推广以BT合同、回购协议、农村住房抵押等为依托的融资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与农村住房建设投融资单位的业务合作,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改进和加强对农村住房投融资单位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其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要积极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拓宽企业担保物范围,支持投融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收费管理,严格落实省、市已出台的费用减免政策,降低农村住房建设成本。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农村住房建设资金的监督,研究出台扶持企业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的指导。农办、国土资源等部门也要落实推动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的政策措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企业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要创新思路,完善管理措施。
七、其他
(十九)县(市)区、乡镇(街道)或村集体组建的农村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投融资建设辖区内农村住房或以代建形式建设农村住房,不适用本意见。
(二十)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