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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集中改建项目的指导意见


  (十)签订建设合同或土地合同。

  投融资单位确定以后,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与投融资单位就建设农村住房项目签订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建设标准和要求、投资(含投资收益)结算办法或回购价格、支付方式、回购条件和程序、回购期限、工程质量保修、建设期建筑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和设计变更等引起投资变化的具体处理方式、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行商品房项目拼盘建设的,在土地出让时应设置附加条件,明确搭车建设村民安置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回购房屋范围、回购价格、回购主体、授权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实施管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出让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将土地出让时设置的附加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安置房同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应基本一致。

  按照略低于建设工程平均利润率的原则,合理确定房屋回购价格,控制投融资单位的赢利水平,降低农村住房建设成本。

  (十一)回购和移交。

  投融资单位完成建设合同的建设任务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经组织验收,符合回购条件的,签订回购备忘录,按约定启动回购程序。

  五、加强投融资建设管理

  (十二)项目前期工作及征地、拆迁等项目的实施,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负责。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与投融资单位应合理界定各自承担的建设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三)采取BT模式建设农村住房项目的融资和施工、设备采购等,可以由投融资单位总承包。投融资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十四)农村住房项目投融资建设方案、建设单位以及建设合同等信息应向社会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十五)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对投融资单位履行合同以及施工进度、建设质量、成本控制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投融资单位提出管理、组织和技术上的整改措施。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应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管理措施和体系,坚持平时监督与定期抽查、检查相结合,强化农村住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可建立由管理人员、专业人士、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监督小组,也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投融资单位应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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