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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集中改建项目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集中改建项目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精神,创新农村住房建设投融资体制,推进市场化、企业化、项目化运作,加快农村住房集中改建步伐,现就推动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集中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农村住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动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的重要性

  (一)推动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是通过引入市场化、社会化机制,创新投融资体制和建设形式,解决农村住房集中改建面临的资金难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农村住房改建步伐,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有利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水平,也有利于企业通过参与农村住房建设,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提升企业素质和形象。各地要充分认识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的重要意义,积极加以引导和推动。

  二、创新投融资建设形式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各地、各项目可结合各自实际,合理确定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的具体形式。可以选择采取以下形式:

  1.建设--转让(BT)模式。即选择企业作为农村住房项目的投融资单位,由投融资单位负责筹措建设资金,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建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投融资单位支付回购价款回购房屋。

  2.商品房项目拼盘建设模式。即在商品房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时,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连带建设一部分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农房改造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农房改造部门”)或由农房改造部门按约定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专项用于村民安置。

  3.房地产企业竞价开发模式。即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委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建设,建成后房屋由农房改造部门组织回购。在设定建设标准的前提下,通过企业公开竞争房屋的回购价格,价低者确定为建设单位。

  (三)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企业作为投融资主体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的其他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县级专门负责农村住房投资建设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性平台,以提高农村住房开发建设的筹资能力与资金统筹能力,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投融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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