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中小学校舍工程建筑抗震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办市函〔2010〕5号)
广州市城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便于选择中小学校舍工程建筑抗震鉴定单位,我厅曾以《关于公布可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鉴定选择的我省甲、乙级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第一批)的通知》(粤建办管函〔2009〕420号)公布了一批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考虑到此类设计单位数量的动态变化,决定今后不再继续公布可供校舍工程建筑抗震鉴定选择的设计单位,粤建办管函〔2009〕420号文即日起废止。选择校舍工程建筑抗震鉴定单位的条件,应执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第一篇第二章“校舍鉴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