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准。由各试点市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确定。符合条件人员一年最多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设备购置经费补助。
各试点市应就该项目制订专项支出方案,编列购置清单及预算,由各试点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该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总支出的50%。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
四、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可以统筹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具体的资金使用模式由各试点市确定。统筹使用资金的试点市,两项资金要分开核算、分别列支。
(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列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终按要求列报决算。
(四)各市要加强基金管理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使用检查跟踪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凡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试点的组织实施
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是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到失业人员再就业和能否切实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各试点市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规范操作。
各试点市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试点过程中要及时掌握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