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的支出项目
(一)职业(创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本省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2.标准。原则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下称38号文)执行。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高于38号文补贴标准,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确定。其他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各试点市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确定。同一人员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本省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2.标准。原则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38号文执行。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高于38号文标准,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确定。其他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各试点市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确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参加本省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2.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计算。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实际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5项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岗位补贴。
1.适用对象。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参加本省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2.标准。由各试点市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单位不得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2.标准。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适用对象。参加广东省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本省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本省失业保险的在职劳动者和本省户籍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