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发〔2009〕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基本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投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试点条件和资金提取额度
试点期间,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支出。
(一)试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1. 全市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
2. 全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
3. 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4. 按规定足额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二)资金提取额度。
各试点市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的前提下,将超出储备的滚存结余部分基金编列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支出预算,最高支出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滚存结余的40%。
各试点市应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在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规模不减少的基础上,可优先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支出,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