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两种情形:
(一)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三、附表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十五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