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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0〕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现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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