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路汽车临时客运运价
2009年1月1日,国家实行燃油税改革,取消了客运附加费,我市客运票价应按新的运价政策重新测算。为保证道路客运价格管理与国家运价政策的有效对接,现制定临时客运运价(具体运价水平见附表)。同时市有关部门将按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新的正式客运运价。正式客运运价公布后,临时客运运价停止执行。
四、道路客运票价浮动幅度
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客运票价政策规定,即日起,我市主城区、跨省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客运线路经营者可在现行客运票价(中准价)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10%,下浮幅度不限的规定实行常年浮动,但不得低于运输成本恶性低价竞争。具体浮动时间及浮动幅度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在票价浮动前必须按国家规定提前两周公布,并按规定向相应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道路客运浮动票价一经公布实施,1个月内不得随意变更。
五、车辆通行费和实载率
普通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营运里程据实分摊;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分车型)按高速公路里程每人公里0.07元计入客运票价。
车辆实载率按70%计算。
六、客运车辆等级改变后的票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评定等级的客运车辆,达到或超过降等降级年限时,客运票价必须按低一档次车型对应运价重新核定。
七、班车客运票价的备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持客运市场的稳定,避免出现运输价格波动频繁的情况,根据《细则》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执行浮动票价时应按规定备案
(一)由市运管局公布票价的班车客运线路,客运企业应提前两周将票价的拟定浮动幅度向市运管局备案,备案票价如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市运管局应在收到备案文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企业。
(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班车客运票价浮动,由客运企业向该线路起止点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备案。备案票价如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有关区县(自治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文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企业。
(三)备案后的浮动票价,由备案机关出具备案通知书,汽车客运站以公告牌的形式,将线路基准票价和浮动票价对外公示。汽车站出售的客票上应明确标示出基准票价和浮动票价,实行明码标价。
八、燃油附加、旅客站务费不得浮动。享受儿童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具体执行票价,燃油附加及旅客站务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