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09〕26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加强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规定
(2009年12月)
第一条 为大力提高市和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应当注重实效,学以致用,与政府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第三条 参加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人员,包括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重点:
(一)
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国家、省、市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与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与政府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政府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七)政府日常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八)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需要熟悉和掌握的其他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每季度1次。主要结合政府重大决策、审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等,学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