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申报材料。包括法人股东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律师对拟申报材料合法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与批准
(一)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县(市、区)、开发区属地申报原则。
(二)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向市领导组办公室申报;经市领导组办公室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开业
(一)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批复文件,到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批复文件下达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因故未按期筹建的,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设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