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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政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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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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