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始终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思想观念。立足我省煤矿安全环境和条件实际,认真汲取各类事故教训,准确分析把握形势,警钟长鸣,警示高悬,慎言成绩,常抓不懈。
2.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54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等“第一责任者”责任和总工程师技术责任,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岗位,消灭安全责任盲区。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漏洞和不足,着力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强化预防安全事故各项保障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22号、42号文件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对所辖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好安全监管两个“六项职能”,依法履行好对所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的检查和查处职责。着力抓好整合技改和基本建设矿井的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严防监管缺位。
4.强化安全目标管理。根据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继续完善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三项制度”,并按季考核通报,确保安全指标完成。对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凡完不成安全控制指标的,坚持“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优树先”资格。
5.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肃事故报告制度,严禁隐瞒、谎报、延报、拒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有力查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发生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
6.强化安全执法与诚信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格监管,从严执法,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出台安全诚信建设实施意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结合,与安全执法工作相结合,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自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