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建办〔2009〕15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工作,提高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检测能力和检测质量,保证我市建筑节能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豫建建〔2006〕26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检测及验收技术规程》(DBJ41/065-2005),结合我市建筑节能检测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附件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按本规定要求,制定建筑节能检测计划,填写《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复验计划表》(见附件二),并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检测时,应告知委托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所要求的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见附件三)及现场检测项目(见附件四)。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并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检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检测样品留样制度,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不少于3天;破坏性检测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不少于2天。留置试样应有准确标识。
六、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