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捕捞鱼虾;
(五)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网设施,采取河道清淤、河面清污、生态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内秦淮河水质。
风景区水域内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关闭、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和节水减排技术,不得使用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内用于游览观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清洁能源,并保持运行安全和整洁美观。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二)挖掘、占用道路、河道;
(三)举办大型游乐、商业展销活动;
(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风景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查验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对无审核意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施工,应当制定风景区施工保护方案。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封闭或者围挡,采取降尘、降噪和交通疏解等措施,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护环境,保障游客安全。施工不得破坏景观、树木植被,不得污染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在灯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风景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区内举办灯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秦淮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风景区游览接待容量和安全保障需要,实行控制游客数量等管理措施,并在举办活动十日前分别在媒体、景区入口处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风景区规划,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风景区内确定实行步行街管理的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步行街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禁止、限制车辆进入的相关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