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27日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
(2009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其具体范围按照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风景区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风景区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管理机构(以下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和决定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风景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制定符合风景区特色的商业街区规划,发展风景区特色旅游服务业、文化产业,提升风景区整体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