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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宏观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分析重点

  质量安全状况分析的重点是:食品、药品、农副产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重点是:煤炭、焦化、冶金、装备制造、煤化工、新型材料等主导行业产品。

  工程质量状况分析的重点是: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林业工程、装饰工程等方面的质量状况。

  服务质量状况分析的重点是:餐饮、商贸、物流、运输、电力、通信、医疗、旅游等方面的质量状况。

  环境质量状况分析的重点是:空气、水、土壤等方面的质量状况。

  其他质量状况分析的重点是:其他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和热点问题的质量状况。

  四、分析依据

  质量状况分析原则上按照本行业通行的、统一规范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规范)、建筑标准(规范)、考核细则等质量相关标准以及评价模型等,运用科学方法,对各类质量指标进行检验、考核、研究、分析、评判。没有统一标准可依的,要确立用户满意度评价指标,进行用户满意度测评。

  五、组织领导

  全省宏观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在省质量立省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由省质量立省领导组办公室(省质监局)具体组织实施,省直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并明确一名联系人定期向省质量立省领导组上报本部门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六、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统计等部门负责提供全省经济运行数据和相关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宏观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经费支持,确保工作经费足额到位;

  科技、环保、住房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卫生、煤炭、工商、质监、药监、旅游、通信、出入境检验检疫、烟草、电力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要求,结合《全省宏观质量状况分析重点一览表》(见附件),全面真实收集质量数据和信息,科学分析,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分析报告,报省质量立省领导组。

  省质监局要切实担负起省质量立省领导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沟通,综合分析,准确反映全省质量状况。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宏观质量状况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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