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0年1月6日 川府办发电[2010]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出台了灾后恢复重建土地特殊支持政策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对加快我省灾后恢复重建、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上,建设用地批而未用数量较多,一些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圈占、浪费、粗放、低效用地的现象比较突出;征地实施行为不规范,损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特别是发现个别地方非法占用大量土地建设高尔夫球场等国家明令禁止性项目。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和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迅速制止纠正和整改土地利用中的突出问题,规范用地行为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处理批而未用土地工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逐项核查,对2008年和2009年所有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进行清理统计,逐项登记,建立宗地数据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处理,优先用于灾后恢复重建、产业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急需用地的项目。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由于项目不落实造成未供地的,应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对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依法取消其项目用地。批而未用比例较高的市(州)要加大督查力度,限期整改,严防闲置土地。各市(州)政府要在2010年6月25日前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送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政府。
二、扎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法定程序实施征地。在征地实施过程中要依法将征地范围、面积、补偿安置标准和社会保障办法等公开告知被征地农民,坚决防止征地中拖欠、截流、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严格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市(州)政府要在2010年3月底前将2008年以来批准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送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