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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基础课程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项目研究成果应与立项批准的计划或者批准变更的形式相符合。
  2、最终研究成果的产权由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成员共同享有,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与出版中心优先享有成果的使用权。
  3、论文及纸质或数字化教学资源成果等需要公开发表或者出版的,须注明为“山东省2009-2010年高等职业院校基础课程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成果。
  4、数字化资源成果需要提供基于单机版运行的光盘。
  (五)变更申请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有变更,必须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前,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山东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与出版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
  (六)研究期限与时间安排
  1、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为一年。
  2、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及验收时间安排:
  (1)2009年12月20日前,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2010年1月10日前,完成专家组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额度,并予以公示。
  (3)2010年6月30日前,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一式两份及主要阶段性成果一套,进行中期项目检查。
  (4)2010年12月15日前,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审批书》及成果,进行结题成果验收。
  五、项目经费及财务管理
  (一)项目经费
  立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教师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青年教师项目指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主讲基础课程(一轮以上)的青年教师所主持的项目。其中重点项目约占15%,一般项目约占30%,青年项目约占10%,自筹经费项目占45%。重点项目的资助经费为每项目5000-10000元,一般项目的资助经费为每项目3000-5000元,青年教师项目的资助经费为每项1000-3000元。
  项目经费将在山东省厅下发立项通知后按照确定的资助额度的50%拨付,作为前期研究经费。项目结题并经专家组评审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50%。
  凡经评审确定资助的立项项目,原则上项目参与学校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
  (二)财务管理
  项目经费由高等教育出版社直接支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院校或支付给项目负责人。
  支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院校的,在课题结束后,该院校财务部门应提供高等教育出版社财务部门可抵税款的课题费发票(即有红色税务局章且没有“不得报销”字样的正式发票,不能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如院校不能提供上述要求的票据,将依据国家的相关财务规定,由高等教育出版社代国家税务部门在项目经费额度内抵扣税款。
  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需要项目负责人配合提供有关的账号及个人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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