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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基本制度

  (十七)教研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学科教研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岗位职责,规范教研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实行学科教研责任制和项目负责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教研机构的基本职能。

  (十八)教学调研制度。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教研员深入学校、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关注教育教学整体性改革,了解掌握教育教学改革动向和发展趋势,形成教研员年度调研制度和学科研究成果年度报告制度,强化对行政部门的参谋和对学校的咨询职能。

  (十九)跟进式教学指导制度。建立各级教研机构跟进式教学指导制度,各学科教研员要发挥骨干教师、教学示范学校和联系校的作用,组织骨干教师基于教育教学中的普遍问题,定期开展网上教师研修、交流活动。

  (二十)教研员联系学校制度。教研员都要固定联系城镇和农村各一所学校,坚持深入学校,深入课堂,通过兼课、听课、评课、研讨交流等方式,指导学校课程设置、实施,积极参与学校的研训活动,加强对联系学校的课程、教学指导及教师的专业引领,帮助学校分析教育教学现状,提高联系学校课程整体实施能力。

  (二十一)教育教学评估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省级规范化学校和教学示范学校验收的重要标准,监督和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

  (二十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测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做好教育教学的科学诊断与引领,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发布监测公报。

  (二十三)教学示范与助教制度。通过专题报告、示范观摩、经验交流、跟进指导以及培养骨干和树立典型等方式,做好教学引领工作;通过建立城乡联谊、送课助教、结对帮扶、联片教研、讲师团等为手段的薄弱学校帮扶机制,推动教研、教改均衡发展。

  (二十四)骨干教师培养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骨干教师培养为重点,强化教师专业发展,建立教学示范学校、教学能手、优质课、教学成果评选与管理制度,形成骨干教师和名师培养与使用的有效机制。

  (二十五)教研员年度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促进教研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教研员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和质性评价。加强对教研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实绩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以及绩效分配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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