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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八)建立教研员任职资格制度。教研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研究、组织能力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新进教研员要从在当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教师中选聘。

  (九)教研员要热爱教研事业,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研工作规章制度。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具有终身学习的习惯与专业发展意识;具有较高的研究素养与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上示范课的能力;具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努力成为广大教师的良师益友和课程与教学改革的引领者。

  (十)教研员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研究的内在规律,认真履行教学管理、教学指导、上示范课、听评课、案例分析、调查研究、区域交流、网络教研、经验总结推广等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研活动。

  (十一)教研员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学科统考、学生补课和有偿补习,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不得统计、公布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推销、摊派教辅资料等。

  三、基本职能

  (十二)教育教学研究。以课堂教学改革为重点,以问题解决为目的,研究教育理论、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及课程资源开发等,参与并指导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

  (十三)课程教学管理。依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实施、教学活动安排、教学评价、教材教辅开发与使用、考试评价、教学研究等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制定教学常规与评价标准,研究提出教学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教育评估、质量监测和职责范围内的教学评优活动,规范各种考试、竞赛活动。

  (十四)课程资源开发建设。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编写和修订国家课程标准教材、地方教材,开展教材对比研究,指导学校选用教学用书,指导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研究开发各类教育教学资源。

  (十五)实验与经验推广。组织指导课程整体实验、教材实验和教法实验。及时培育和发现典型,促进教育教研成果的应用,推动教育教学理论成果的转化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的推广。

  (十六)教学指导与教学服务。督促和指导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落实教学计划,改进教学管理;参与教师培训,指导教师提高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通过专题研究、信息交流、资源开发、教材培训研讨、网络教研等多种途径,为学校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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