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管理监督。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程序并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修订《四川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构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
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特别对经济类的规范性文件,如发现乱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含有地方保护、阻碍“两个加快”发展等内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公布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政府及其部门应按规定公布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市州政府)
(四)继续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大力推进决策公开,稳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入推进办事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的需求。着力做好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与民生和部门职能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拓宽公开渠道,以快捷和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积极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增强应对能力。(省政府办公厅、省保密局等,市州政府)
(五)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求,加大行政调解工作的力度,妥善化解各类行政争议纠纷,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加强行政调解,探索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化解新机制、新方法,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调研指导和制度建设。论证起草《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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