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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地税发〔2009〕136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陕地税发〔2007〕88号,以下简称《方案》)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了全面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监督管理,现将减免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扩权县(市)减免税管理权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陕政发〔2007〕25号),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地税部门的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优惠审批事项,同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地税部门。
  二、关于困难减免条件。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上报减免税审批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
  (二)破产或停产企业;
  (三)亏损严重的企业;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亏损企业;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
  三、关于减免税年度总结及统计表报送时间。各设区市、杨凌地税局和省直属征收分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书面向省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统计表和总结报告。由于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及《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统计表》有所调整变化(新表式样附后),其他报表不变。
  四、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减免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越权违规审批减免税。
  (二)要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树立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和纳税辅导,对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要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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