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鲁教基字〔2009〕20号)
各市教育局:
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