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计划对银行进行的内部审计项目,由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部门执行,本地内部审计部门可派人参与,但最终责任由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部门承担。
(四)银行应主要基于自身的内部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结果,对内部审计有效性和充分性做出评价。
五、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应同银行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
(一)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架构设置应同银行的业务结构和授权结构一致。对于有较大业务授权的分支行,可派驻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常规内部审计。对新开业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开业一年内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二)内审人员的结构和资质应与银行业务范围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程度,优先从业务部门补充内部审计人员。同时,应把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背景和专业结构,形成合理的人员层次,并加强专业领域内部审计人员的配置和内部审计能力培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资质和从业经验,其职业能力和内部审计能力应能够应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负责复杂程度较高业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该项业务的从业背景。
(三)银行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数量,确保内部审计对银行内控和风险管理监督充分和有效。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正式员工总数的1%,并与银行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对于现有未达标的银行,应制定同银行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有助于确保内部审计充分性、适当性、有效性和独立性的合理人员增补计划,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我局审定。
六、建立和完善整改问责机制及整改后评价机制
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对高级管理层落实内部审计发现整改情况的问责制度,并纳入对高级管理层的年度考评范畴。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应督促和监督高级管理层及时整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必要的后续评价和审计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应根据问责制度,对高级管理层追究责任。
在向我局递交的季度合规性报告中,应包含本季度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除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外,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整改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各银行应将整改问责和整改后评价制度于2010年2月31日前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