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函[2009]6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0年度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教育类毕业研究生和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学校开设的就业指导课和就业创业实践活动,具有较高的就业素质和较强的就业能力。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热心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自愿到农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过荣誉的,优先考虑推荐评选。
三、评选程序
(一)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学校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不超过师范类毕业生总数5%的数额确定初选人员。
(二)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学校公示3天,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示期结束后,学校组织填写《山东省优秀毕业生评审表》(A4幅面,一式2份)和《2010年山东省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A4幅面,一式2份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版,邮箱地址:xsc@sdpec.edu.cn),并写出评选工作报告,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于2009年12月25日前报省教育厅。联系人:省教育厅学生(师范教育)处夏贞鹏、吕玉明,联系电话:81916562,传真:86100076。
(四)省教育厅进行审核批准后,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网站(网址:www.sdpec.edu.cn)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网址:www.sdgxjy.com)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省教育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省级优秀毕业生择业时优先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