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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意见


  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各项指标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
  (四)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可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

  取消毛竹采伐限额管理。根据毛竹的生长周期短、繁殖快和年度间采伐量变化大的特点,不再实行限额采伐,不再编制毛竹采伐限额,实行凭证采伐和凭证运输制度,以加快推进毛竹林的科学培育和高效利用。

  四、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一)编制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的指导下,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制定最佳森林经营和采伐利用模式,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构架。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的基础上,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通过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确定森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采伐利用方式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空间框架,使森林功能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林业局关于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苏林政【2007】11号)要求,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使森林经营和森林采伐利用活动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相衔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框架下,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特别是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林农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通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资源培育和采伐利用等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步实现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
  林农编制的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林农联合体及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跨行政区域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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