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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四)改革范围。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给林农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仍由集体经营的森林、林木以及其他非国有林。

  三、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内容和方式
  (一)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可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木所在地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协助森林经营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布采伐限额(含追加和结转的限额)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为防止林木因权属不清引起纠纷和杜绝林木采伐管理中的不正之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在批准采伐前,应委托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在拟采伐林木所在地和有关村、组以及乡镇林业站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张贴林木采伐公示,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凡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林木和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采伐计划,必须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和乡村告示栏公开。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和采伐审批有疑问的,可提出书面质疑,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反馈。
  (三)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其林木采伐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分配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资源所占份额和分类排序的原则安排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实行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区别对待的政策。一是对群众因调整种植结构等自发营造的林木,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应到乡镇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采伐备案,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采伐证明,方可办理木材运输证。二是对具有特定防护功能或特种用途的林带、片林,按照全面建设、适时更新的原则,实行以规划控制为主导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可参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年龄执行。在确保更新的前提下,林木所有者向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采伐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采伐。三是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绿色通道等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应加强管理,必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四是为确保国土生态安全,对非林业用地上已划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和《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林政[2007]7号)规定,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五是涉及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护路林、县级以上河道等水利工程防护林的采伐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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