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了提高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强化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作用,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经办机构和县(市、区)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征缴失业保险费并全部上缴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二、基金征缴与管理
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参保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所辖区域失业保险中心申报。企业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按企业养老保险计算,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按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计算。缴费比例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2、各级失业保险中心按忻政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范围,负责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在每月10日前全部划入市失业保险中心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中心负责将全市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上缴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3、市失业保险中心与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比例及时上缴省级调剂金。
4、失业保险中心要按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逐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应将所辖区域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