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移动存储介质在接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第二十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采集、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一切移动存储介质上存储、传输、处理密码电报和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在本处室(单位)登记申请,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彻底消除与当次外出工作无关的涉密信息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带出,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人员对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负有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改变密级,不得改作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损坏或不再使用时应上交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二十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所保存信息应当做好备份工作,数据损坏或丢失后一般不得进行数据恢复。如确需数据恢复,必须经由本处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后,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涉密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四章 内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级别由局保密委员会决定,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使用范围由局保密委员会决定,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非涉密信息网络实现物理隔离,严禁非涉密信息网络以任何形式(包括逻辑隔离)与涉密信息网络连接。
各处室(单位)不得私自改变网络连接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未经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允许,各处室(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涉密信息网络上连接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网络存储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