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伐年龄
1、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2个龄级执行。其中,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年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2、用材林主伐年龄,国有林严格按照《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非国有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具体规定。
(二)出材率
国有林必须依据近五年的实际出材水平测算,非国有林由编限单位自主测算。
(三)其他参数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合理年采伐量测算
(一)测算方法
使用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年采伐量。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且森林经理期包含“十二五”的编限单位,可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
使用模拟测算法确定合理年采伐量。其他编限单位,应使用“二类调查”资源数据或更新后的资源数据,统一采用模拟测算法测算商品林和公益林合理年采伐量。
(二)测算要求
1、严格按照采伐限额编制的原则和本单位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森林类别、林种、树种、林分起源和经营目标,以促进森林结构调整和提高林分质量为目的测算合理年采伐量。
2、测算合理年采伐量的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必须科学合理,必要时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论证后方可用于测算工作。
3、各编限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制定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和《森林合理年采伐量测算系统使用手册》具体测算。
九、建议指标
依据森林资源现状和森林经营方案,测算确定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编限单位因特殊情况必须超过测算的合理年采伐量确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的,必须提供充分理由。
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分析本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基础上,对编限单位测算年合理采伐量进行宏观指导,测算数据汇总后,应组织论证。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测算全省合理年采伐量控制数,对于编限单位采伐量汇总数超过控制数的,要向国家林业局说明理由。
十、编报程序
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各编限单位的森林资源统计表(附表1-2)和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附表3)一并上报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并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将全市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统计表和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报送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进行审核。省有关部门的资源统计表和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直接报送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审核。省林业主管部门将根据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审核意见对各省辖市和省交通、城建、水利部门以及南京、徐州铁路分局等非林业系统测算的采伐量进行汇总、平衡、反馈。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经国家林业局初审后,由省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国务院审批,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十一、上报成果及时间要求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及非林业系统编限单位应报送成果如下:
(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和资源统计表,一式5份和电子数据磁盘。
1、附表一:商品林面积蓄积统计表;
2、附表二:公益林面积蓄积统计表;
3、附表三:森林合理年采伐量汇总表
(二)各市及相关主管部门“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总结。包括“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情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十二五”期间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措施和意见等。
(三)县级编制成果应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市,各市应于2009年11月31日前报省。省交通、水利、城建部门及南京、徐州铁路分局的编制成果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省编制的“十二五”限额建议指标(初步方案)及其他材料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预审。 “十二五”限额建议指标待国家林业局初步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30日前正式上报国务院。
十二、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就“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并在各市、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林业、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十二五”编限工作协调小组,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林业技术人员组成编限工作班子,在做好林业系统内“十二五”编限工作的同时,帮助和指导非林业系统“十二五”编限工作。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也要主动做好本系统编限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编限任务。
“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科技含量高。为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为编限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
附表:江苏省商品林面积蓄积统计表等3表
附表1:江苏省商品林面积蓄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
单位
| 天保
类型
| 权属
| 起源
| 树种(组)
| 用材林
| 薪炭林
| 其他
资源
|
合计
| 一般用材林
| 短轮伐期用材林
| 其中:
低产林
|
合计
| 幼龄林
| 中龄林
| 近熟林
| 成熟林
| 过熟林
| 合计
| 其中:
应抚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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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 蓄
积
| 面
积
| 蓄
积
| 面
积
| 蓄
积
| 面
积
| 蓄
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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