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
(苏林政[2009]32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10年执行期满,2011年至2015年将开始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做好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以下简称“十二五”编限)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统一要求,结合江苏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现随文下发。并就做好我省“十二五”编限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十二五”编限工作的重要性。“十二五”编限是在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展开、现代林业建设理念不断深化、绿色江苏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开展的。 “十二五”期间将是我省林业发展的又一重要时期,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控制森林资源过度消耗,对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总量持续稳定增长,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生态与经济双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编限单位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十二五”编限工作。
二、依法编限,确保编限工作质量。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我国林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一次编限,执行五年。《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均对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各市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按照《江苏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的要求,对“十二五”编限所采用的基础资源数据和相关技术参数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确保“十二五”编限科学合理,确保编制成果质量。
三、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十二五”编限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为此,省局成立了 “十二五”编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编限工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做好本地和本部门“十二五”编限的组织、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保证编限工作所需条件和经费,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的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认真开展编限工作,确保我省“十二五”编限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江苏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十二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
根据《
森林法》、《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以中央和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森林资源合理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调整森林结构为主线,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逐步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绿色江苏和生态文明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持续经营、采育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积极开展森林资源经营,根据森林资源的数量、结构、质量和生态区位,科学确定年采伐限额总量和分项限额。
(二)坚持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采伐方式、年龄和强度,合理测算年采伐量。
(三)坚持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原则。对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原则上按照森林经营方案核定森林采伐限额。
(四)坚持总量控制,分项管理的原则。在设置总量限额的同时,设置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按消耗结构设置分项限额。
森林类别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林限额和公益林限额。
商品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公益林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其他采伐限额包括低产(效)林改造,以及因特殊原因进行的采伐。
三、编制范围
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农民因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
根据我省实际,不编制毛竹年采伐限额。
四、编制单位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场为单位编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编制;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系统经营的铁路和县级以上公路护路林、县级以上河道等水利工程防护林、城市和建制镇的森林和林木,其采伐限额由相应省级主管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单独编制,各级林业部门给予协助;农场、厂矿等非林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采伐限额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五、编制执行期限
2011年至2015年
六、测算数据要求
(一)2006年(含2006年,下同)以后完成“二类调查”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其数据可直接用于“十二五”期间合理年采伐量测算。
(二)2001-2005年期间进行“二类调查”的经营单位,必须做补充调查,根据历年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将资源数据更新到2008年底。
(三)经营单位“二类调查”、补充资源调查及更新资源数据等,必须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七、有关技术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