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紫金山自然保护小区问题的复函
(苏林办函[2009]9号)
中山陵园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立紫金山自然保护小区的请示》(中陵字[2009]8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拟建的自然保护小区属于紫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的区域。《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对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已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我国自然生态保护体系中自然保护小区还没有明确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宜根据《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开展对上述区域的管理。
二、鉴于该区域在保护地带性森林植被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方面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保护和管理,建议完善《紫金山森林公园规划》功能分区,将该区域划为森林公园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功能小区;或者调整《紫金山森林公园规划》,将该区域调出紫金山国家森林公园,在该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依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规实施有效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