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专题调研的通知
(苏林办业[2009]17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林区丰富的森林风景资源,实现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新突破,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森林公园专题调研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森林旅游管理工作的领导力度。自1987年以来,我省以森林公园为主体的森林旅游景区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它在有效保护森林风景资源、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森林旅游产业的发展。作为一项新兴的林业产业,我省森林旅游业的发展潜力十分巨大,各地要深刻领会中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森林景观和人文资源,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业和生态文化事业。要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园在发展森林旅游产业中的主导作用,组织开展创建特色精品景区和森林旅游示范区,办好各类森林旅游节庆活动。同时,要特别注重将发展森林旅游业与带动群众致富结合起来,要引导农民充分开发森林的文化、游憩等功能,使农民走上不砍树也能致富的良性发展道路。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研究探讨进一步加快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多年来,各地涌现出了许多在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产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各市要组织开展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一批在壮大森林旅游产业、弘扬林业生态文化、带动周边社区发展等方面取得卓越成就的典型经验,在解剖、总结典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见附件1)。请各市按照提纲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题调研方向,原则上对每个方向的调研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3000字;另外各市选择一个有特色的森林公园,写出典型经验材料。以上材料于明年1月10日前上报我局。
三、组织开展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工作。森林公园的规范建设和管理既是保护国家珍贵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森林旅游产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市要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见附件2)及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对本市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工作要全面、深入、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敷衍了事,做到查摆问题清楚、整改要求明确、督促手段有效,并形成实地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于明年1月10日前上报我局。随后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抽样检查(见附件3),对于森林公园在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将责令森林公园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我局将视情节予以通报、警告直至撤销的处罚。
四、认真总结年度工作,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工作总结以市为单位报送,统计表格要填写到每个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见附件4和附件5)。材料于明年1月10日前上报我局。
联系人:张建宇
联系电话:025-86275436 E-mail:zhjy8229@126.com
附件1.森林公园产业专题调研提纲
2.
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略)
3.2009年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4.年度工作总结内容提纲
5.森林公园年度建设与经营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森林公园产业专题调研提纲
1、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问题。
2、充分发挥森林公园在发展森林旅游产业中的主导作用问题。
3、森林公园建设发展与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相结合,引导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充分开发森林的文化、游憩等功能,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业,实现不砍树也能致富的问题。
4、森林旅游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中的地位及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问题。
5、国家应采取哪些政策措施以更好地促进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问题。
附件3
2009年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预期目标
1、掌握森林公园对行业法规、政策、标准的贯彻情况;
2、了解森林公园在贯彻行业法规、政策、标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通过检查取得互相交流学习、取长补短的效果;
4、为出台新的法规、政策、标准提供决策依据,并通过整改,实现森林公园建设上台阶,推动森林旅游发展取得新突破。
三、检查依据
1、《
森林法》、《
行政许可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