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09年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2009]287号、苏林计[2009]91号)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09年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财农[2009]228号)精神,现将2009年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下达给你们(见附件),资金通过扶贫专户拨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有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林场或当地资源发展生产。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经营性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大中型基建项目;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市、县各级财政、林业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二、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7号)和《江苏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8]247号 苏林计[2008]67号)的有关规定和国有贫困林场的实际,做好项目实施、资金报账等工作。
三、各项目单位要根据此次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抓紧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2月底前上报省林业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等,要分别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