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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鲁卫农卫发〔2009〕12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经考核评审,确定山东省妇产医院、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为第三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上述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新农合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公示就医流程,严格入出院标准。要严格执行省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外药品、诊疗费用不得超过药品、诊疗费用的20%,建立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努力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切实加强医院内部信息化建设,医院管理系统要设置全省统一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等标识。做好宣传工作,加强与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联系沟通,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监督,努力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附件:1.第三批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联系方式
  2.第三批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证明印模(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第三批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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