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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书》的通知

  注:1.本表由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填写,一式三联,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各持一联,参合农民凭此表获得补偿;
  2.“出院诊断”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疾病分类代码》。参见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
  3.“手术名称”根据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
  4.住院费用中各子项目的划分如与医院收费项目有差别,请按相近项归类,不能归入的列入其它。常见费用项目归并如下:“床位费”包括“陪护费”;“中药费”包括“中草药”及“中成药”;“诊疗费”包括“诊察费”和“治疗费”,其中“治疗费”包括“输血费”、“输氧费”、“理疗费”、“煎药费”;“手术费”包括“麻醉费”、“接生费”;“检查费”包括“放射费”、“B超费”、“CT费”、“MRI费”、“镜检费”、“同位素”、“心脑电图”、“心电监护费”;其它各项不能归并费用,如“救护车”“特殊材料”等均归入“其他费用”;
  5.“补偿范围内的费用”:即“非自费项目费用”,包括“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非自费项目费用。

  审核人             填表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附件3    
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登记表
           

  住院医疗机构(盖章):

序号

入院日期

(年月日)

出院日期

(年月日)

合作医疗证号

患者

姓名

诊断

住院总费用(元)

补偿范围

内费用

(元)

补偿金额

(元)

领款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药品费用

1

 

 

 

 

 

 

 

 

 

 

 

2

 

 

 

 

 

 

 

 

 

 

 

3

 

 

 

 

 

 

 

 

 

 

 

4

 

 

 

 

 

 

 

 

 

 

 

5

 

 

 

 

 

 

 

 

 

 

 

6

 

 

 

 

 

 

 

 

 

 

 

注:1.本表由发生住院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未获得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发生住院一并登记本表;

  2.序号为住院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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