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患者因对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的金额有异议时,可以在补偿完后7个工作日内向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出复审请求,由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新农合制度的情况作为科室目标管理和工作人员职责的考核内容之一,定期进行用药和诊疗项目的分析,定期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住院病历等资料进行抽查评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相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及其增长幅度、药品费用、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费用和住院医药费用的比重、新农合住院患者的平均补偿比例等主要指标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资金申请结算表
2.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审核表
3.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登记表
附件1
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资金申请结算表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补偿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补偿人次
| 住院总费用(元)
| 其 中
| 可补偿总费用
(元)
| 可补偿总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
(%)
| 实际补偿费用(元)
| 住院实际补偿比
(%)
| 申请结算费用(元)
|
药品费用
| 诊疗费
|
总药费(元)
| 目录内药费(元)
| 目录内药费占总药费比例(%)
| 总诊疗费
(元)
| 可补偿诊疗费
(元)
| 可补偿费用占总诊疗费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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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申报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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