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书》的通知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农合的基本政策、就诊和报销程序等,并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将本机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平台相连,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以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种临床路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准确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农民入院,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贯彻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梯度用药,合理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对参合农民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用量。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住院参合农民的诊疗过程,建立并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要在参合农民住院病历的适当位置标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非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和报销医药费用时,结报人员必须认真核实参合农民身份证明,严格按照新农合补偿规定审核补偿医药费用,认真填写《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审核表》(附件2)、《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登记表》(附件3)。参合农民补偿报销的医药费用,必须由本人或其家属(持患者和领款人身份证)在相应表格的“领款人”栏内签字(盖章或印手印)。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结算垫付资金:
  ㈠《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资金申请结算表》(附件1);
  ㈡《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审核表》;
  ㈢《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登记表》;
  ㈣参合出院患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㈤参合出院患者的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㈥住院医药费发票;
  ㈦住院费用清单;
  ㈧转诊证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 对开展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费用,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实行先结付后审核的办法,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结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经办机构在后期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新农合政策和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补偿款项的,书面告知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在下期回付款中予以扣除;向参合农民少报或漏报的费用,书面告知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追补给参合农民。各统筹地区不得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资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