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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
(鲁卫农卫发〔2009〕10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诊疗项目》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和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合农民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补偿。
  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加强诊疗项目审核和监督,不得擅自增减诊疗项目。
  三、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应按照《诊疗项目》进行诊疗,确需使用不予补偿诊疗项目和部分补偿诊疗项目进行诊疗的,要告知并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参合农民诊疗费用属于《诊疗项目》内的,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偿。
  四、《诊疗项目》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各地要做好诊疗项目的调整工作,按时执行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今后,我厅将根据《诊疗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农村医疗服务需求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王海立,电话:0531-67876110。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

  一、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项目
  ㈠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和费用清单工本费。
  2、急救车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手术)费、优质优价服务费、请专家诊疗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空调费、取暖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陪床费、护工费、病房消毒费、医疗垃圾处理费、手术病人的安全保险费用、超出标准床位费以上的费用(标准床位费是指3人及以上病房床位费用)、煎药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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