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督查的通知
(鲁卫发电〔20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和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整顿督查和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发电〔2009〕63号)要求,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将于近日组织对有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㈠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宣传动员、经费投入和综合协调机制运行等情况。
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履行职责情况,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管情况。
㈢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和畜禽屠宰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㈣举报投诉受理和大案要案查处情况等。
㈤各市政府履行与省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情况。
二、时间安排
2010年1月5日至15日。
三、督查组人员组成
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组织5个督查组,分别由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1名厅级领导担任组长,并从以上厅(局)抽调相关人员参加督查。每个督查组检查2个市,每个市抽查1-2个县(市、区)。督查组人员组成及督查地区详见附件。
四、督查方式
各督查组将采取听汇报、查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讨论、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㈠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项准备。此次没有被抽查的市,要按照有关要求,切实组织好本地区的自查和督查,落实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
㈡被抽查的市应及时与各督查组联系,商定督查具体安排,保证督查工作顺利进行。
㈢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反馈。同时,各组应于1月18日前将督查总结报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