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评审结果的通知
(卫科教国合字〔2009〕64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和《山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及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2009年---2011年)》,我厅组织专家分期对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现场论证评审,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结果
㈠批准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泰安市中心医院、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试运行开展常规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时间为一年。
㈡批准烟台毓璜顶医院正式运行常规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㈢批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试运行时间为一年。
㈣批准济南市中心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试运行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试运行时间为一年。
二、有关要求
㈠经批准正式运行和试运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要认真按照卫生部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生殖医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培训,逐步完善培训和自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与检查,建立严格高效的自我管理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
㈡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严格执行卫生部相关技术规范,及时纠正技术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促进人类辅助正是技术的规范应用和健康发展。
㈢经批准试运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在试运行期满前2个月内通过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我厅提出正式运行评审的申请,省部属医疗机构直接向我厅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机构将取消试运行资格,不得继续实施相关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